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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雷、王宇洁、张雪松参加《民法总则》和新《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和前景专家研讨会

点击数:960 更新时间:2017-09-15 19:17:49

2017年9月14日下午,我所张风雷教授、王宇洁教授、张雪松副教授应邀出席“《民法总则》和新《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和前景专家研讨会”。

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共同举办。国家宗教局政法司副司长周怡文和中央统战部二局一处处长艾潇、中国人民大学统战部部长齐鹏飞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院长、莫于川教授,哲学院暨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王宇洁教授、张风雷教授、张雪松教授,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太刚教授,继续教育学院教授张践,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何虎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欣新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刘成有教授、《中国民族报》主任编辑蓝希峰、中国佛教协会秘书处和中国道教协会秘书处代表等作为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此外,中国佛协、道谢部分在人民大学学习的宗教界人士和博硕士研究生与会旁听。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教授主持了该次会议。

相关报道见:http://www.law.ruc.edu.cn/article/?53004.html


“《民法总则》和新《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和前景”专家研讨会在我院召开

2017/9/18


    2017年9月14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民法总则》和新《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和前景专家研讨会”在我院召开。国家宗教局政法司副司长周怡文和中央统战部二局一处处长艾潇、中国人民大学统战部部长齐鹏飞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院长、莫于川教授,哲学院王宇洁教授、张风雷教授、张雪松教授,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太刚教授,继续教育学院教授张践,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何虎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欣新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刘成有教授、《中国民族报》主任编辑蓝希峰、中国佛教协会秘书处和中国道教协会秘书处代表等作为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此外,中国佛协、道谢部分在人民大学学习的宗教界人士和博硕士研究生与会旁听。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教授主持了该次会议。


    冯玉军教授首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向与会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宣读了部分因故不能与会者的来信来电内容。他指出,2017年在宗教法治事业中必将是大书特书的一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宗教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更加强化、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为我国宗教事务进入全面法治时代举行了奠基礼,给我国宗教事业的发展迎来新的机遇,也为法律与宗教研究展现出更加光明的前景,是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两法”颁布之后的实施问题,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给予更加密切的关注、探讨与研究。

    在第一个单元“嘉宾致辞”中,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统战部部长齐鹏飞教授首先致辞,代表校党委对本次会议表示支持,学校长期以来,始终重视宗教相关学科的发展,爱国宗教人士研修班迄今也已经举办了十二期。《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对于宗教界人士、法学与宗教学的研究者而言都是一件大事。在旧《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十余年之后,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与新问题。对宗教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挑战、对宗教人士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都需要国家从法律法规层面做出正面回应并提出解决方案。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提出了新的理念、使用了新的表述,使之能充分反映宗教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值得高度肯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代表人民大学法学院致辞。他指出,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过往历史上非常重视法律与宗教的交叉研究。宗教事务法治化是一个涉及法学和宗教学、社会学、政治学、民族学等广泛领域的交叉学科,仅在法学学科也会辐射到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行政法学、民商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刑法学等各个方面。民法学者在我国《物权法》和《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就曾展开激烈讨论,对此也是高度关注。在人大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上,也一直在考虑设立法律与宗教的课程模块。法学院刚刚成立了未来法治研究院,而宗教法治命题也必定是未来法治研究院关注与研究的问题之一。王轶院长发言的最后,对冯玉军教授在宗教工作法治化以及法律与宗教交叉研究领域做出的杰出贡献表达了赞赏与感谢。

    国家宗教局政法司副司长周怡文代表国家宗教局和政法司与会研讨。她特别指出,最近几年,宗教法治发展取得了很明显的进步,而《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无疑推动宗教法治工作的继续良好发展,今天与会的多位专家学者在包括但不限于这两件立法在内的宗教法治各项工作中做出了卓越贡献,应该代表国家宗教局政法司表示感谢。这两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紧接着的任务不仅是持续加大宣传普及的力度,更重要的是将其在具体事务中落到实处,我们下一步还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文件,以便“两法”的精神与原则贯彻到现实生活中。在现实中,宗教法人制度和宗教财产制度的实施效果或许尚未完全达到法律的预期,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中央统战部二局一处艾潇处长提到,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将会与《慈善法》发生奇妙的“化学反应”,宗教法人的法人地位、宗教财产制度等问题,必须由融贯一体的法律规范共同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


    在第二单元“专家发言”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院长王宇洁教授指出,新《宗教事务条例》在很多方面都比以前的条例更加精细化,立法更加规范了,体现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新理念、新提法,用词也更加准确了。如在总则里明确提出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提高,提出“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相适应”,提到“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突出了现实问题导向,这是值得肯定的。作为伊斯兰问题研究专家,王教授也提到,宗教和法律都是人类发展一定程度以后产生的,不是在人类原始阶段便产生的。在一些特定的文明或者传统中,宗教和法律在历史上呈现统一的状态,包括犹太教的立法和信仰、伊斯兰教的立法和信仰。它在人类活动的特定时期、特定的传统里面,表现出极强的统一性,互相制约、互为一体。到了现代国家阶段,出现的比较大的变化便是宗教和法律的明显分离。原来“法律和宗教不分离”的说法与现代社会、现代国家的结构框架格格不入。如何以法律管理宗教,如何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水平,都是当代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当下的中国社会实践中,还存在一谈到宗教问题,特别是和宗教有关的社会问题或者和宗教有关的民族问题,仍然被认为是特殊和敏感的,这与宗教工作法治化是相悖的,应该更加脱敏,使之正常化。

    资深宗教研究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授的张践教授认为,《宗教事务条例》对于现在有些问题如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财产保护等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但同时,《条例》的实施过程也应当尊重和体现少数民族的地方性、宗教的特殊性,这些内容也是我国其他有关立法确认的,其在我国宗教史上也是有经验可循的。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何虎生教授指出,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具有三个特点:站位高、定性准、导向好。整个条例体现了习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总书记高度重视宗教问题,曾在五个重要的场合、两次座谈会、三次党的工作会议的场合上提及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是党的工作的一部分,宗教工作也是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展开的。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太刚教授提到,《宗教事务条例》和《民法总则》实际上描绘了捐助法人制度的大体轮廓。其中,财产制度的分类管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概念和课题,捐助法人的财产制度,既涉及到法学理论的知识,也涉及到公共管理学的理论,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行政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认为,《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从粗放化走向精细化的过程,也与涉及到宗教问题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息息相关。其作为一部比较典型的“软法”,已经引起了我国公法学者的广泛关注。这种“条例法”对特定社会领域进行概括统一调整的现象,值得理论界深入研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张风雷教授指出,今天看到报纸上刊登了国家宗教局王作安局长的讲话、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都是简明扼要,基本上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了。应该对《民法总则》和新的条例持肯定态度,它是我们宗教工作法治化的一个新进展,标志着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提升。过去若干年里,我们参加宗教界人士在场的活动,都在呼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的确认问题和宗教财产的合法保护问题,也包括抵制商业化的问题,很多问题是被绑架的,并不是宗教活动场所本身商业化了。这个“绑架”背后有商业机构,但也有地方政府部门,事情还是很复杂的。现在我们通过法律修订和完善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个路子是对的。《民法总则》把宗教活动场所明确为捐助法人,并不是最理想的概念,佛教包括天主教活动场所的主体未必是捐助产生的。以后实践中还应该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注意防范宗教商业化、被承包的风险。此外对宗教院校的权利义务规定、政府部门责任的规定、宗教团体法人和场所法人的关系等,还需要进行研究,更加细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陈欣新指出,通过《民法总则》来确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这对宗教财产保护和组织活动的影响是深远的,由民事法律委行政管理法规在理念上、制度上、施行实践上奠基,这在法学研究上也是有典型意义。进而言之,一法一规本身也还有许多细节未作规定,为宗教事务的依法调整留下了许多空隙,包括其与宗教慈善、宗教教育现有法律法规的关系,还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中央民族大学的刘成有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张雪松教授也分别就捐助法人制度、《宗教事务条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信教群体的合法权益、宗教事务的网络监管、宗教院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其与国民教育接轨等问题分别表达了观点。

    主持人冯玉军教授发言认为,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看,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40年宗教工作的基本轨迹,就是一个逐步规范化、法治化的过程,新《条例》公布为这个改革探索过程提供了生动的见证;从体系完善的视角看,《条例》的修订过程体现了创新的立法理念,为宗教法律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作用;从内容结构视角看,新《条例》的出台,承接《总则》精神,构成新时期宗教法律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基石;这些都值得肯定。冯教授还围绕我国立法确立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三种法人类型构成的综合宗教法人制度,宗教财产的分宗教、分类型依法保护问题,未来宗教管理部门的“放管服”改革问题,宗教院校与国民教育体系的衔接问题等,做了分析性说明。他最后指出,法律是最大公约数,它是在现有各种约束条件下围绕看得清的社会关系和群众呼声最高的突出问题得到的基本共识,它绝不是真理的化身,也不可能因为有了重叠共识,就使得重叠歧见自动消弭,后者也有更加严重的可能。不过好在基本的宗教立法已经出来,接下来我们的任务是更好的贯彻落实,“让子弹再飞一会儿”,看看之后的实践和问题,再行完善解决。

    研讨会在热烈、和谐的学术气氛中结束。

更多>> 研究人员
  • 方立天教授

    教授、博导,创所所长。研究方向:中国佛教、中国哲学。

  • 张风雷教授

    教授、博导,所长。研究方向: 佛教与中国传统哲学,尤其致力于中国佛教天台宗及魏晋南北朝佛教思想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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