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5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张文良副教授在人文楼六层会议室作《日本的宗教法人法与宗教管理》讲座,讲座由哲学院副魏德东副院长主持,本所温金玉教授、张雪松博士,刘泳斯博士后,以及硕、博士生、留学生数十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张文良教授在讲座中指出,1945颁布“宗教法人令”,(1)废除神道特权,(2)宗教团体审批制改为登记制,(3)强调宗教团体自治。此后日本宗教团体呈现井喷式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借教敛财等现象,于是在1951年日本又制定了《宗教法人法》。日本的宗教法历经十余次修订,但其一贯的原则都是宗教自由、政教分离,政府对宗教法人的自治权和 自律权给予充分的尊重。1995年的“奥姆真理教”事件之后,日本的宗教法做出了重大修改,在尊重教团的自律性前提下强化了政府对宗教教团的管理,宗教团体的活动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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