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
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总 纲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的学术发展方向,指导本所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保障科研项目评审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设立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和决定本所的学术定位与发展战略、设计和确立本所的研究方向与建设目标、评议和审查本所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保障和促进本所的学术品位与学术进步的决策性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教育部负责,教育部依照《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保障学术委员会行使其职能。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体现公正性、权威性和代表性。
第一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任期与成员资格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全国从事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的学者中产生;
2.为保障工作效率,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为限额制,委员总数为9人;未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多数同意和教育部社政司的批准,不得改变定额;
3.为保障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公正性,本校学者担任学术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
4.学术委员会的负责人为学术委员会主席。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任期
1.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2.学术委员会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为全体委员人数的1/3,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学术委员资格:
1.从事宗教学研究多年,学风严谨,成果卓著;
2.对宗教学学科有全面的了解,熟悉两个以上二级学科的国内研究动态和至少一个二级学科的国际研究动态;
3.身体健康,每年在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
(二)学术委员会主席资格:
1.有深厚的学术底蕴:从事宗教学研究多年,对宗教学学科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学风严谨,成果卓著,有国际性声誉;
2.有敏锐的学术眼光:熟悉宗教学学科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对学科发展方向有深刻的洞察;
3.有高尚的学术气度:与国内外学术界、宗教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有密切的联系,能增进学术界与宗教界人士、实际工作部门的了解与合作,能广泛团结宗教学界学者,公正评议本学科发展的重大议题。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与变更程序
第八条 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和主席人选由教育部社政司和中国人民大学在广泛征求宗教学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教育部批准后正式形成首届学术委员会,由教育部社政司或其委托机构公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进行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变更:
1.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
2.学术委员会成员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请求辞去委员职务;
3.学术委员会成员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的变更经由具备提名资格者提名人选、全体专职研究人员表决确定人选、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部社政司备案,由社政司或其委托机构向入选学术委员颁发聘书,并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人选的提名实行推举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获得提名:
1.学术委员会主席提名;
2.两名以上学术委员提名;
3.三名以上本所研究人员(至少两名为专职)提名。
学术委员提名人选在进入表决程序以前须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人选的确定实行民主表决制,经全体研究人员讨论,由所长召集全体专职研究人员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
1.所长办公室将学术委员提名人选的相关材料发给本所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淘汰持异议率达1/3以上的人选,其余人选进入正式评议。
2.评议会必须由所长或所长指定的召集人主持,且有2/3以上的专职研究人员参加,否则无效。
3.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全体专职人员总数的1/2以上或赞成票数超过总票数的2/3以上者成为学术委员的正式人选。
学术委员的正式人选一经产生,由所长将人选名单及相应材料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的资格审定实行委员审议制,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所申报的正式人选进行审查和表决。
1.学术委员会在收到本所申请审议报告后,由学术委员会主席召集全体委员对本所提出的正式人选进行审议和表决。
2.经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同意的人选成为本所的学术委员。
3.本所提名人选未获得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同意,且不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学术委员总数的1/3时,学术委员会有权否决本所提名人选,并要求本所重新提名人选,或指定人选要求本所评议;
4.本所提名人选未获得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同意,且不同意票数不到全体学术委员总数的1/3时,由学术委员会主席听取所长意见后决定是否批准该人选。
第十四条 新学术委员的聘任及其宣布
1.新入选学术委员名单由主席上报教育部社政司备案,并由教育部社政司向入选委员颁发聘书。
2.学术委员会主席通过本所网页向社会正式公布学术委员会成员更替的消息。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及其行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拥有以下职权:
1.审批关于本所建设目标、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的报告;
2.审批本所重点研究课题的设计方案和经费预算;
3.主持本所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和评审工作,并决定资助金额;
4.监督本所重大科研项目的运作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5.评议本所重点研究课题的成果;
6.审批本所拟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7.审定全国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的年会议题;
8.主持全国宗教学研究优秀论文奖的评审工作;
9.提名和审批本所申报的学术委员人选;
10.评议本所负责人的工作业绩;
11.本所其它制度规定的职权。
学术委员会各项职权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相应制度确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是学术委员联席会议和学术委员通讯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联席会议每研究年度至少举行一次,审议关于本所规划、科研管理、学科建设的重大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联席会议的时间和议程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根据多数学术委员的意见确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联席会议的表决机制为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方式是学术委员通讯会议。任何学术委员提议并得到2名以上委员附议,即可召开学术委员通讯会议。
第二一条 学术委员通讯会议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络会议等形式,本所为学术委员通讯会议提供内部专用安全网络和必要的硬件设施。
第二二条 学术委员联席会议和通讯会议均须形成会议纪要,通知有关方面和相关人员:
1.会议纪要采用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今后逐步实现无纸化管理。
2.会议纪要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列席会议的本所专职人员负责整理;会议纪要的电子文本由本所图书资料员负责整理。
3.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会议纪要的电子文本在本所公共网络上发布,供公众查阅。
4.涉及保密内容的会议纪要的形成方式、传达范围和传达方式由学术委员会主席决定。涉及保密内容的会议纪要的电子文本通过本所内部安全网络传达给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对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
2000年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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