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访问学者在本所的学术研究,提高学术交流的质量和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访问学者的类别与相应接纳程序
(一)高级访问学者及其接纳程序
第一条 高级访问学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职称;
2.在知名学术机构工作;
3.在宗教学领域或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研究20年以上,成就卓著,在本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声望。
第二条 高级访问学者人选须由学术委员、所长、副所长、研究室主任提名,或由两名以上专职研究人员提名。
第三条 提名人应同时提供提名人选的学术简历。
第四条 所长办公室向本所专职人员和学术委员通报高级访问学者人选及其学术简历,并征求意见。
第五条 所长根据有关人员的反馈意见决定是否向提名人选发出正式邀请。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向提名人选发出正式邀请:
1.3名以上本所成员(学术委员或专职研究人员)认为提名人选学术水准一般;或2名以上本所专职研究人员反对邀请该人选;
2.学术委员会主席反对邀请该人选。
3.所长反对邀请该人选。
(二)访问学者及其接纳程序
第六条 访问学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年龄在40岁以下,且已取得博士学位。
2.从事宗教学或相关研究5年以上。
第七条 访问学者人选由本所成员提名或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本所成员提名的访问学者人选的接纳程序与高级访问学者的接纳程序相同。
第九条 本人提出申请的访问学者人选按以下程序审核:
1.申请人向本所提供个人学术简历、三项代表性成果的复印件和访问研究计划;
2.所长向本所成员通报申请人的学术简历,并责成专人负责审阅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访问计划,向所长报告。
3.所长根据报告确定约请访谈的人选,外地或海外申请人的访谈可以委托当地与本所有学术联系的学者代理。
4.所长根据访谈结果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出正式邀请。
第十条 本所对访问学者的所在机构、国别无限制,但注意访问学者国别的平衡。
二、访问学者的接待安排
第十一条 本所保障访问学者(含高级访问学者,下同)驻所研究所需的办公室、电话、电脑、网络、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二条 访问学者享有本所研究人员的各种权利,包括使用图书馆、成员俱乐部、学校体育设施、参加报告会等。
第十三条 本所为访问学者参与相关的学术活动与学术交流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所长责成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照顾访问学者驻所研究期间的生活:
1. 所长为每位访问学者指定联系人,负责为访问学者在本地的生活提供关照。
2.必要时为外籍访问学者安排语言课程,或推荐语言辅导人员。
3.对携眷访问的学者,本所帮助其家庭适应本地气候、生活环境;
4.本所不定期安排访问学者听音乐会、观看文艺演出、外出观光购物、参加聚会等。
第十五条 访问学者驻所期间按有关协议使用科研经费,并享受生活津贴。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
200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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