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4—15日,我所主办的第8届中美欧暑期宗教学高级研讨班暨第2届宗教社会学教师进修班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
本届的主题是“宗教社会学要义”,主讲教授有3位,分别是马萨诸塞大学阿穆赫斯特分校教授杰伊•德默拉斯(Jay Demerath)、意大利罗马第三大学教授罗伯托·希普利亚尼(Roberto Cipriani)和意大利帕多瓦大学教授朱塞佩·焦尔当(Giuseppe Giordan);此外,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院高万桑(Vincent Goossaert)教授、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周敏教授、我所何光沪教授等知名学者亦开设讲座。来自全国30所大学的宗教社会学教师参加了研修。
在一周的讲课之中,杰伊·德默拉斯教授以美国宗教的变迁为例,阐述当代宗教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启发颇多。德默拉斯教授早年毕业于哈佛大学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自1972年起在马萨诸塞大学阿穆赫斯特分校工作,退休时获得埃米尔·杜尔凯姆杰出荣誉退休教授称号。他曾经担任美国东部社会学学会主席、科学研究宗教学会主席和宗教社会学学会的主席,目前是美国社会学会宗教分会的主席。他先后编辑撰写了14部著作,代表作为《世界各地的宗教:世界宗教和世界政治》和《SAGE宗教社会学手册》。
德默拉斯在研讨班讲课时指出:新教改革100年后,清教徒于1620年从英国出发,途径荷兰,来到今天的新英格兰。学生学到的故事是:这些清教徒为追求宗教自由来到美国,但实际上这些清教徒来的目的是建立神权统治。而且大体上说,在第一个百年的大部分时间内,他们成功了。几个由欧洲舶来的宗教在不同的地域,也就是后来的各州,获得了“国家宗教”的地位,例如,马萨诸塞是公理会,纽约是荷兰改革派,弗吉尼亚是圣公会,马里兰是天主教。
1783年,美国独立。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1791年,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的第一款第一句话就是关于宗教自由的,其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的自由实践”。第2个条款,即“自由实践条款”的含义很清晰,但是许多历史学家认为第1条款(设立条款)产生时的意义与我们今天的理解大相径庭。
德默拉斯指出,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设立国教,其真实的含义是,新成立的联邦政府与国会不设立国教,但也不会干预或谋求终止前面提到的各州拥有“国家宗教”的状况。换言之,在联邦层面,美国没有国教;但在州的层面,各州还可以保持自己的国教。这一表面上强调政府与教会分离的条款,其真正实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一个涉及教会--国家关系的案件发生在美国独立前的1768年,地点是马塞诸塞州的一个小镇“阿士费尔德”。一些镇民集会抗议使用镇税收支持公理会,但他们最后失败了,因为公理会是当地小镇以及马萨诸塞的官方宗教。实际上,公理会在马塞诸塞州的国教地位一直持续到1833年,也就是第一修正案通过42年后,马萨诸塞也成为最后一个取消官方宗教的州。而联邦政府发布律令,要求全美国任何地区都要无条件地落实第一修正案,则晚至1940年。
学术端在积累。8年以来,中美欧暑期宗教学高级研讨班持之以恒地邀请世界顶级学者来华讲学,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值得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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